网络图像版权属于谁?

2023-08-24 16:22:08 来源:法治日报·法治周末

■图像时代的法律(35)

吴志攀作品


(相关资料图)

尽管我们依然用线下传统的法律观念来理解线上的事,但很多时候,线上与线下不是一回事。但即便如此,尊重作者和他们创作的作品,不能因为线上线下的区别而有所不同

近日,网络上一则新闻引发了沸沸扬扬的讨论:国内一家著名图片网站起诉摄影师“侵权”,并高额索赔。这件事的蹊跷之处是,相关“侵权”照片竟是该摄影师拍摄的。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:网络图像的版权属于谁?

一个既简单又复杂的问题

这个问题看似简单,却也复杂。之所以说简单,是因为一般情况下,网络图片的版权属于其拍摄者。之所以说复杂,是因为当摄影师将该照片版权卖给图片网站,就至少分两种情况:一是该图片网站是国内的网站,还是国外的;二是国内外图片网站有无相互提供照片的业务合同。

也就是说,如果国内摄影师将该照片卖给国外网站,国外图片网站与国内同行没有相关合同,那么国内网站就没有销售该照片的权利。进一步说,该摄影师将照片卖给国外网站时签订的合同,还要具体规定国外网站销售照片的地域范围。如,是只限于在中国境外销售,还是没有地域限制。

如果签订的合同没有销售地域限制,国外图片网站也可以将该摄影师的这批照片销售到我国国内来。在这种情况下,还要看合同中是否约定国外网站是独家在国内销售。如果是独家在国内销售,那么连摄影师本人也不能在国内销售这批照片了。

所以,一切有关销售照片的地域、时间等内容都是版权合同的关键内容。如果请律师把关签订版权合同,上述内容都是要仔细审查并详细解释给客户知晓的。本文开始提及的那则蹊跷的网络新闻,图片网站是否请了律师?律师是否尽责?这些都是值得法律专业工作者关注的问题。

令人哭笑不得的“作者自证”

除了涉及图片版权的纠纷,一些大型音乐网站有时还会发生更蹊跷的事情。我认识的一位作曲家告诉我,他发现自己写的歌被某大型音乐网站挂出,有偿收听。他向该音乐网站主张权利时,该网站要求这位作曲家证明,这首歌是他写的,因为该音乐网站没有标明这首歌的词曲作者。这让我的这位作曲家朋友哭笑不得。

作曲家即便能提供证明,谁来认定呢?到头来,还是由音乐网站来认定。这就好像,亲妈提供了亲子关系证明,还得由抱走孩子的人家来认定。对于这位作曲家遇到的情况来说,音乐网站也是十分强势,自己的歌在网站手里,不注明词曲作者,却反过来要求作曲家证明自己是作者。类似的情况,在文学作品、漫画插图、娱乐段子、影视剧本等领域都出现过。

或许有人会说,作者可以提起诉讼啊。然而,诉讼需要时间、精力和费用。即便赢了,能否得到公开道歉和赔偿,又是一个时间问题。赢了版权诉讼,结果被败诉方拖延时间,不执行判决的情况时有发生。连琼瑶这样知名度很高的大作家赢了版权诉讼,也一样被败诉方拖了许多年不执行法院判决。等到最终执行,败诉方通过侵权赚到的钱,很可能比赔偿金高得多。

线上线下时常不是一回事

在网络时代,各种自然人作者与掌握网络技术的大公司相比,后者显然拥有更多权力。在许多场合,大公司的权力已经成为“垄断权”。例如,成千上万的电子邮件用户所发的电子邮件的所有权属于谁?看过电子邮箱开户时那些用小号字组成的多页法律文件就知道了。但有谁耐心、仔细地读过?即便读过了,能否完全理解?翻到最后一页,只有“同意”或“不同意”两项选择,如果用户不同意,便不能开设电子邮箱。

又如,在图像时代,由于照片和短视频与日俱增,个人硬件设备难以储存海量视觉内容,于是网民转向各种“云”,将照片和短视频存在“云”上。“云”上的照片和短视频版权是谁的?照理说,应该是网民的吧?如果“云”哪天打不开了,网民找谁说理去?如果是物主租个仓库,存着有形物品,一旦仓库把物品弄丢了,仓库经营者就要进行赔偿。但是如果经营“云”的公司倒闭了,存在“云”上的海量照片和短视频怎么赔偿?价值如何计算?

在一些国家,就连存储加密货币的数字货币交易所倒闭了,也是没有办法对加密货币所有者进行赔偿的。由此可见,尽管我们依然用线下传统的法律观念来理解线上的事,但很多时候,线上与线下不是一回事。但即便如此,尊重作者和他们创作的作品,不能因为线上线下的区别而有所不同。

作者合法权利不可忽略

在微信朋友圈上传照片、音乐和绘画,谁是著作权的所有者?应由谁来证明作者是谁?是作者本人,还是网站?这些道理不能因为谁拥有网站技术,谁就成为作者的主宰。自然人作者是弱者,难以与处于强势地位的大型网络公司抗衡。但是,来源于技术垄断的权力不能脱离作者和他们的作品“独立创作”的。即便是AI(人工智能)机器人,还得依赖已有的作品来训练,也就是通过标题标注在数据库中搜索,然后才能合成似曾相识的“作品”。

我认为,为了防止网络垄断权力继续扩大,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。这正像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要制定反垄断法,来防止大企业市场垄断(如操控市场价格、恶性挤垮中小企业、驱除竞争者等)一样。在网络时代,全世界的网络社会与市场就被少数大型网络公司掌控。它们各自在相应的网络领域(如网购、图像库、搜索引擎、网络社交、人工智能、大型数据库等)处于绝对优势地位。

尽管如此,再大的网站也不能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。如果没有作者的辛勤创作,网站就没有内容,也不可能产生浏览量和点击率,更不会带来广告,最终网站也就难以为继。这一点,大型网站的管理者们不可忘记。

(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)

标签:

MORE >最新资讯

15037178970

MORE >婚姻法

Copyright 2004-2022 fawu.com.cn 版权所有   邮箱:434 922 62@qq.com  备案号:京ICP备2023000331号-25 有害信息举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