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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性哺乳期特殊权益保护
法律解答
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——哺乳期调整岗位需征得同意
根据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和《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》相关规定,用人单位变更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工作岗位时应征得本人同意,不得因结婚、怀孕、产假、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、辞退女职工,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。
本案中,练女士休完产假后哺乳期内返回公司上班,公司却在未征得其同意、与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三次变换练女士的工作岗位,因练女士不接受岗位调整而未到岗上班,公司即以旷工为由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,故公司单方解除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,应向练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。
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原工作岗位被人接替,回来上班时尚处于哺乳期,公司在五天内连续变更其工作岗位三次,劳动者拒绝到岗,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其开除。近日,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特殊劳动争议作出二审判决,公司未征得哺乳期女职工同意调整工作岗位违法,支付经济赔偿金24300元。
2012年5月31日,练女士休完产假欲返回重庆某公司上班,公司告知其岗位已被人代替。2012年6月14日,公司安排练女士从事审价工作,练女士不同意该岗位调整安排,未去公司上班;2012年6月15日,公司安排练女士从事成本核算,练女士不同意该岗位调整安排,仍未去公司上班。2012年6月18日,公司安排练女士从事库房管理工作,练女士不同意该岗位调整安排,仍未去公司上班。2012年6月27日,公司以练女士连续旷工为由,提出与练女士解除劳动关系。
2012年7月2号,练女士申请重庆市南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2012年10月11日,该仲裁委出具超时未审结案件证明书。2012年12月24日,练女士向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。
一审法院认为,任何单位不得因哺乳降低女职工的工资,辞退女职工,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。公司作为用人单位,没有证实对练女士的三次调整岗位得到练女士的同意,其与练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。遂判决公司支付练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4300元。
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,重庆五中院日前二审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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